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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20:18浏览: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正  文】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