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生活的环境是越来越差了,病毒感染的传染病是越来越多了。稍不注意我是你就有可能感染上传染病,特别是一些机体适应能力下降,免疫力低下的儿童与老年人是传染病的易发人群。尤其是一些学校,老年人活动中心人群高密度场所,往往是传染病易爆发地点。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中有什么内容吧。
第一条
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