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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有关疾病(1)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09:25浏览:

 第二节 职业有关疾病

  职业有关疾病是指职业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和职业性外伤(occupational trarma)三大类。可由轻微的健康影响到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伤残或死亡。

  职业有关疾病主要涉及职业人群,在人群疾病谱中虽属很小部分,但从年龄分布看,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大多是青、壮年,有的职业有害因素对个人健康造成损害,并使他们暂时可永久地丧失劳动力,给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带来损失。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在“预防为主”方针的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成立了各种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培养了大批专业人员,制订了各种有关的劳动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及劳动卫生标准等,以保证职业人群安全。在某些大、中城市已基本控制了常见的职业中毒,如铅、汞及镉等中毒已较少见。但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由于部分企业的规模较小、机械化程度较低、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管理人员科学管理经验不足,工人缺乏劳动卫生知识,在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和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问题,致使一些过去已经通过预防措施使发病率降低了的职业性疾病又有回升趋势。因此,预防职业性疾病的工作必须继续加强。

  常见的职业有关疾病包括:

  一、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机体的代偿功能,造成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并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者称为职业病。

  (一)职业病范围及规定范围的意义

  广义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则有一定的范围。我国卫生部曾于1957年2月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1987年修订和增补了本《规定》,将职业病名单扩大为9类99种,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并自1988年1月起实施。该规定对适用的对象、职业病定义、诊断办法、患者的待遇和劳动人事问题均有详细说明。如凡属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

  规定职业病名单,不但具有医学意义,使受害职工早日恢复健康,而且使患有规定职业病的人,按有关规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还具有立法意义。同时对企业领导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提出了要求。

  (二)职业病特点

  1.病因明确,在控制了相应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发病可以减少或消除;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一般需接触到一定程度才发病,因此,存在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exposure-rdsponse rdlationship);

  3.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如能早期发现并及时合理处理,预后较好,恢复也较容易;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殊治疗方法,发现愈晚,疗效也愈差。所以,防制职业病,关键在于全面执行三级预防。

  (三)职业病种类

  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99种(见附表4-1)。计有:

  1.职业中毒(occupational poisoning);

  2.尘肺(pneumoconiosis)

  3.物理因素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due to physical factor);

  4.职业性传染病(occupational infectious disease);

  5.职业性皮肤病(occupational dermal disease);

  6.职业性眼病(occupational eye disease);

  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occupational ENT disease);

  8.职业性肿瘤(occupational cancer);

  9.其他职业病。

  (四)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劳保待遇,既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福利,也涉及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故在诊断上有别于一般疾病,需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诊断。为了防止误诊、漏诊,在诊断上需采取以当地为主和以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同时需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职业史 职业史是了解职业病是否有可能发生的重要依据之一。职业史可作为正确诊断的依据;找到已存在的疾病并进一步弄清它是否与职业有关;了解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职业有害因素。职业史内容包括:①详细描述该职工自参加工作起全部职业的工种和工龄;②工作时接触有害因素情况。同一工厂,往往有很多工种,每工种接触有害因素又可以很不相同,因此要了解具体因素及其接触水平;③症状出现的时间,如噪声性耳聋往往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发生,在耳聋前有一听觉适应,进而发生听觉疲劳的过程;吸入水溶低的光气中毒常有一个无症期,到出现症状时病情已很严重。时间和症状可以提供诊断的依据,但两者无联系,也不轻易排除其间的关系;④同工种其他工人患病情况。如有,可以佐证;如无,也不能轻易排除。门诊只是提供线索,根据这一线索,应进行现场调查;⑤非职业性接触和其他生活情况。如家庭使用农药、有机溶剂;吸烟;服药史;居住区空气和水的污染等。

  2.病史 如疑及职业有害因素引起机体损害应详细询问在接触某职业有害因素后引起的症状及其发生发展和目前情况,从中分析判断这些症状与职业接触的关系。

  3.体格检查 除一般常规检查外,应重点注意和检查一些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有关的项目。

  4.实验室检查 除一般检查外,可根据有害因素作用特点,进行特殊检查,如接触四氯化碳的工人,应检查肝功能,接触苯的工人,应检查血常规等。

  5.生产环境调查 通过调查,可以确定存在哪些职业有害因素,有害因素种类和特点,包括生产流程、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接触方式、浓度、时间、毒物的入体途径及防护设备等情况。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1989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又颁发了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办法》中规定:(1)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诊断单位或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慢性职业病的报告工作。做出慢性职业病诊断后(包括尘肺患者升级诊断)即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表4-1)或《尘肺病例报告卡》,在15天内报至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2)急性职业病由最初诊断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3)遇有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名死亡或急性职业炭疽1人以上时,接诊医疗机构实行紧急报告制度,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发出报告卡。(4)卫生监督机构接到2、3两项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调查,填写《职业中毒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如劳动、工会组织、工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分析发生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也应将本地区的各种“职业病季报表”、“尘肺年报表”等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表4-1某市职业病报告卡

         门诊号

卡片编号   住院号
 姓名——性别—年龄

  工种—专业工龄—总工龄

  发病车间或地点—厂矿名—主管部门

  厂址—电话

  发病日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