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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选择评价机构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4:57浏览:

有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方),在做职业病危害评价前应根据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选择具有相应级别资质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其评价只能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评价方做: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极》(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③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上述情形以外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评价方做。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够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所进行的评价无效,还要受到法律处罚。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