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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30 08:4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7年08月05日

【实施日期】1987年08月05日

【正  文】

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二、报告内容: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二)超过有效期的。


凡制、售或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三、申报程序


四、对报告者所提供的信息,将视其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所达效果大小,据情况,可建议有关单位,予报告者以奖励或表彰等。对未予报告或阻拦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