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30 08:4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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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7年08月05日
【实施日期】1987年08月05日
【正 文】
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二、报告内容: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二)超过有效期的。
凡制、售或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三、申报程序
四、对报告者所提供的信息,将视其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所达效果大小,据情况,可建议有关单位,予报告者以奖励或表彰等。对未予报告或阻拦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