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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9 16:0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08日

【正  文】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该单位工会或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七条  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代表职工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与本单位协商;


(四)参加对劳动保护资金的提取、使用,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议、监督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监督。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搞好安全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生产场所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职工违章作业的,工会应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会应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工会在参加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中,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各级工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员,由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