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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10:1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


第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的人员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拥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见附件2);


(四)检测检验人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检测检验员证。


第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备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文本,并能正确执行。


第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统一制定的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纸。


(一)在用和新安装(修理)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  劳动卫生检测认证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二)有毒作业劳动卫生检测;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劳动卫生检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卫生项目检测。

第三章  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认证单位接到认证申请书后,组织审查组(一般不少于五人)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后,由认证单位颁发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许可证》;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审查按《认证审查评定表》规定内容逐项进行,并根据各项内容的完善程度评分,合格标准为各大项应得分数的百分之八十。评定分数最高不得超过标准分,最低为零分。


(一)机构人员的审查应通过审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文件进行考核,人员素质考核可采取面试、笔试等形式;


(三)检验报告审查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按检验报告登记编号抽取,每种项目的检验报告至少抽样审查三份,检验报告应与检验原始记录对照审查,必要时到设备安装作业现场或使用现场对照实物检查;


(五)环境条件应按照开检项目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场检查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和辐射等有关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