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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1:5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2年09月14日

【实施日期】1982年09月14日

【正  文】

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最近,有些省市医药管理部门反映,多次发现外国人借来华进行贸易和旅游,到药材产地参观之机,随意采集中草药标本,并将一些珍贵品种携带出境。为了维护我国利益,保护药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中办发〔1982〕24号)的规定,并参照海关总署、农牧渔业部《关于对旅客携带动、植物标本出境加强监管的通知》(82署行字第562号)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二、如确需提供,对于一般的动、植物药材标本需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批;稀有、珍贵的及中管的二类品种需经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