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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 我们应该做的事

作者:中华医学网发布时间:2019-09-01 18:30浏览:

 近日一则“婚检查出女方艾滋病,医院应不应该告诉丈夫?”的新闻在各大媒体和网络中传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尤其是感控工作者,这也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看到这则新闻,为这个家庭感到惋惜,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医务人员需要重新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这里,就结合新闻中的实际情况,对《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内容重新学习。
2015年3月,小叶和小新在永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二人就来到永城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婚检。“我十几分钟就出来了,医生表示体检结果一切正常,但是我爱人却抽了三次血,我问医生,是不是有什么情况,医生说‘没事,就是血脂稠’,后来还把她单独叫走了。”小新回忆说,最终医生没有提供婚检报告,只是口头告知“一切正常”。
小叶抽了三次血,可以看出她是HIV初筛阳性,后来的抽血是为了做确诊实验。把女方单独叫走了,是单独向女方说明情况。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小新说,婚检结束后,在小新询问下,妻子并没有说什么。婚检三个月后,小叶有一天告诉他,自己刚刚接到当地疾控中心电话确诊为艾滋病。于是夫妻一起回到永城检查,小新也被确诊感染了艾滋病。
虽然当地疾控中心进行确诊告知的时间比较长,具体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作为医务工作者,应该把《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告诉患者,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医疗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治疗与救助中明确指出,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为感控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对临床医务人员介绍和讲解《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内容,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齐心协力“合力抗艾,共担责任,共享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