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4-08-14 15:10浏览:
次
从7月15日开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这则由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具体品种及相关管理要求。
公告中列出:“本公告所称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本公告所称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
公告要求,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应当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以红色字体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字样的背景应当为白色,字样必须醒目、清晰,大小不得小于兽药通用名称。
公告还呼吁,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
6月26日,本报刊发的《本报记者暗访:兽用麻醉剂何以成“上头电子烟”》就报道了兽用麻精药品等被不法分子当作毒品替代物滥用的现象,受到广泛关注。
“这次公告的发布,表明我国相关部门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不留任何死角。”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药科大学禁毒关键技术联合实验室负责人狄斌介绍,不法分子转向兽用麻精药品,成为禁毒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这些毒品替代物质迷惑性强、危害性大,过量吸食后容易致死致残,社会危害严重。
兽用药品不得在人体上使用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兽药评审咨询专家库专家、扬州大学兽医学院教授卜仕金表示,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一般是由专门的兽药厂生产。这些生产厂家是农业农村部专门批准、指定的企业。这些药物的生产、销售基本是定制化的。“市场需要多少,就生产多少。所有药品的流向都要求必须清晰、可查。”卜仕金说。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不法分子当作毒品的替代品,主要是依靠没有生产资格的厂家非法生产相关药品。”他介绍,目前,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生产企业及兽医院、宠物医院、高校等需要相关药品的单位被不法分子私自挪用、滥用的可能性极低。
卜仕金表示,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发布的公告,要求加强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将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从不法渠道流到社会上的可能性尽量降低。下一步,相关部门应从多个层面严格防范其他类型的、具有成瘾性的药品和毒品替代品,守护清朗、“无毒”的良好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学院教师卜永谦称,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对人体组织损害巨大,被当作毒品替代物滥用后果严重,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监管正不断加强。
目前,我国还没有“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兽医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经营。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将管制产品分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极为严格,实行点到点的调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对较松,但是也有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准许制度、总量控制、较为严格的贮存运输和不同于一般药品的处方等管理要求。
在使用时,宠物医院要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和使用、保管等相关管理制度;要有购进、使用记录,不得转手倒卖;要配置专用存储设施设备,实行双人双锁;对过期失效产品,应当实施两人以上在场的无害化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所有药品用量和报废量要对应;使用记录和销毁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