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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电子烟地下销售害人

作者:来源:北京日报发布时间:2024-04-17 15:18浏览: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广西南宁警方破获一起案值超百万元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查获各类水果味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共计1万余个。在“电子烟国标”出台实施后,诸如此类的涉电子烟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于近日发布通知,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那么,消费者如何识别非法电子烟产品?哪些电子烟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现行监管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代理”非法电子烟协议无效

  电子烟产品问世之初,因其口味的多元化,加上“帮助戒烟”“对健康无害”的误导性宣传,迅速吸引了不少人,其中不乏一些青少年。迷你“奶茶杯”“可乐罐”“星球杯”等可爱造型,再加上水果、咖啡、茶等新奇口味,让人们忽视了电子烟的危害。实际上,电子烟是一种电子雾化器,通过内置电池加热的方式将含有尼古丁的烟油雾化后供人吸食,以达到吸烟的满足感,本质上与传统卷烟无异。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也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会对健康产生危害,还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会诱导青少年使用卷烟。

  由于电子烟行业鱼龙混杂,添加剂成分、尼古丁含量不规范、假冒伪劣的产品泛滥等问题突出,2018年起,国家逐步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管,陆续出台了一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意味着电子烟在我国正式进入“有法可依”时代。2022年,更加细化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明确了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对添加剂种类、烟碱含量进行了限定,并明令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自此之后,各种调味电子烟便在国内被悉数下架。

  不过,“奶茶杯”等调味电子烟并未彻底消失。由于此前果味电子烟受众的消费需求仍在,且相关群体对于国标电子烟的口味还需时间适应,导致不少产品转入了地下销售,给了不法商贩生存空间。据媒体调查,目前仍然在暗中流通的非国标果味电子烟产品来源主要为三种:一是禁售前生产的少量库存;二是近期生产,通过贴假牌、冒充禁售前库存的仿制品;三是近期生产、本应出口却偷偷回流国内市场的产品。面对《电子烟管理办法》中“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的禁令,仍有不少“代理”在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通过暗语进行“地下销售”。这些禁售电子烟游走在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存在包装普遍缺少或生产厂商、生产日期造假等问题,且产品成分不明,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同时,非法产品也挤占了合法产品的市场空间。

  此外,有些非法电子烟“代理”还会不断发展下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为他人供货。但根据当前监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持证经营,此类“代理”未获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资质,其发展的下家也无资质,且售卖的产品均为非法产品,二者之间的代理协议实则无效。在一起因代理电子烟产生的纠纷中,李某欲在商场开设一家电子烟店,与张某签订某品牌电子烟代理协议并付款拿货后,方知对方不具有经营电子烟资质无法开店,因此李某起诉要求退还货款,获法院支持。

  无证微信售卖电子烟涉非法经营罪

  我国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制度,各环节均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取得资质方可生产经营。但当前非法电子烟地下经营网络庞杂,上游生产、下游分销,各个环节均无合法资质,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处很可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列明了包括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侵害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几种行为可能构成的五种罪名,其中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当非法经营电子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一般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