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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作者:国家卫健委发布时间:2024-03-27 15:40浏览:

  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 大精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在卫生健康领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推行接诉即办模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提升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做好普法学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患者投诉量,积极化解存量纠纷。
 
  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引导患者依法维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架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医疗投诉化解长效机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门诊、后勤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创造条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