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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报告制度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5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报告制度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1989年11月21日

【正  文】

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报告制度

二、承办案件的检疫人员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检疫所审批、由检疫所领导签字后实施处罚,并附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和取得证据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四、各卫生检疫所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写清被处罚当事人、交通工具和单位的名称、国籍、地区(指港、澳等地区),违法行为的地点和时间(注明年、月、日)。

六、“处罚依据”一栏中,应注明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哪些条款进行处罚。

八、各卫生检疫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联、《行政处罚审批表》及附件的复印或复制件用电传或邮寄快件的方法,及时报总所政策法规处。总所将各所案例刊登《国境卫生检疫信息》通报各所。各卫生检疫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处罚的情况在上报总所的同时,自行通报该交通工具或当事人将要到达下一个口岸的卫生检疫所。

十、各卫生检疫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者时,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的检疫人员应写清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当事人或代收人签字查收。如当事人拒绝签字,检疫人员可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由及日期,由在场的见证人及检疫人员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收件人处,即视为送达。

十二、《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规格为:20cm×30cm(式样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规格为:20cmx30cm(式样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    )卫检(    )字(    )第    号违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