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5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文 件 号】(1998年7月8日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8年07月08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8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填写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栏目要求填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案件来源,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承办人员等。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案由、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机关须与移送书填写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何时何分。


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同意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内容。


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清采样的法律依据。被采样人和采样人应当在采样记录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样品标记随送检样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生产单位、样品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标记等。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合议记录应写明案由、合议机关、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


合议结束后,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承办机关,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承办人,指负责查处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相关证据,应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


处理建议,应写明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写清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法律依据等。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但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事先告知书应当盖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笔录应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陈述和申辩结束,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或陈述申辩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最后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正式文件。


告知书回执编号与告知书编号应当一致。


寄回的回执必须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人员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


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具体明确写明听证人员的意见。听证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写明。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及文号或编号、送达地点,受送达人和送达人应在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进建议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通知书文号与通知书存根文号应一致。


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文号相一致;案由应与合议记录载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来源、立案日期应与立案报告载明的内容要一致。


执行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情况,如完全履行等。


第三十一条  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卷宗应当按档案装订要求进行装订。装订的卷宗,应当及时归档。卷宗归档后应当统一编号,妥善保管,防止损坏灭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