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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01 18:5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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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文 件 号】国家医药管理局第8号令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1年04月12日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二条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包括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
技术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
(二)在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四)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做的分析验证研究报告。
从事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以及在医药行业标准化领域中活动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分三等。评奖条件有:
(二)努力实施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计划,注意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标准,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的标准起草工作;
(四)积极承担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调访、试验验证等工作,努力改进技术,提高标准的水平。
第七条 申报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填写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申报表(详见表1和表2)一式三份、附件一式三份。
(一)标准文本;
(三)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
申报标准化科研成果奖励的附件为:
(二)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研制总结;
(四)成果应用效果的说明。
(一)事迹介绍;
第八条 医药标准化评奖程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申报,并对申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区申报对象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四)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准、授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国家医药管理局应对反映情况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标准项目和标准科研成果可申请上述奖励,申请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技术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受奖所得奖金,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参加制定、研究的集体或个人;标准化先进工作者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