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8:5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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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
【正 文】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营 养 室 |-供 应 室 |-预防保健科 |-病 理 科 |-药 械 科 |-检 验 科-血 库 |-放 射 科 |-理 疗 科 院 |-同位素科 长 |-内 科 -----------|-外 科-手术室 副| | ||-妇 产 科 院| | ||-小 儿 科 长| | ||-麻 醉 科 院 | ||-中 医 科 办 | ||-传 染 科 公 | ||-结 核 科 |-急 诊 室 室 | ||-皮 肤 科 |-注 射 室 | ||-眼 科 |-换 药 室 | ||-耳鼻喉科 |-治 疗 室 | ||-口 腔 科 |-挂 号 室 | |-收 款 室 ||-门诊部……| |-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 |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 |-医务科……| |-图书室 |-人事科……|--------|-病案室 |-总务科……| |-统计室表二 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适用范围 |计算基数|内 |外 |妇 |小 |传 |结|中|眼|耳 鼻| 口 | 皮 | || (床) |(床) | | | 产 | 儿 | 染 |核|医| | | 腔 | 肤 |分科数 || | | 科 |科疲?科 | 科 | 科 |科|科|科|喉科 | 科 | 科 | ||-------|----|--|--|--|--|--|-|-|---------|---|----||80—150 |100 |30|30|10|10|10| |5| 5 | | 7 ||151—251|200 | | | | | | | | | | ||-------|----|--|--|--|--|--|-|-|---------|---|----||251—350|300 |30|25|10|10|5 |2|5|5| 5 |1.5|1.5| 11 ||351—451|400 | | | | | | | | | | | | ||-------|----|--|--|--|--|--|-|-|-|---|---|---|----||451以上 |500 |30|25|15|10| 3 |3|5|3|2.5|1.5| 2 | 11 |----------------------------------------------------
注:(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
(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
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
(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
3.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4∶100。
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0。
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1.书记、院长:100—200床的医院,设2—3人。
300—400床的医院,设3—5人。
500床以上的医院,设4—6人。
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
1956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试行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对于发展人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医院,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2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的进步,特别是毛主席、周总理先后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和“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的指示以后,各级医院所承担的实际任务和机构设置,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许多医院的职工人数大大超过了编制。《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就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建设现代化医院的需要重新修订的。现将重要之点说明如下:
四、一九五六年的编制是,医院床位越多,医院总人数的比例越小。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医院床位越多,人员比例越大。这是因为规模越大的医院,分科越细,占用的人力越多,现代医疗技术设备越多,诊断治疗耗费的人力时间更多;规模越大的医院,接收疑难危重病人越多,治疗工作更为复杂,科研和教学任务越重。这次修订时把这个比例完全倒了过来,即医院床位越多,工作人员的比例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