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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3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31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1993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  责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标  志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缔结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