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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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88年12月15日
【正 文】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