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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83年12月15日

【正  文】

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学科学技术档案,是指医学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生产技术和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表报、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四条  医学科学研究档案


2.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专家的建议、协作的协议书、合同等。


4.调查和考察报告,实验、分析、试制、测试、观测的各种原始记录和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6.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五条  防病治病技术档案


2.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4.住院及门诊病例的分析统计、医疗质量统计。


6.医疗、护理等技术工作的发明、创造、革新材料及数据成果。


8.名老中医、教授及专家的学术经验、专著和医案、医话原稿。名老中药师的中药专著原稿,炮制技术材料。


10.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妇女“四期”劳动保护等材料。


第六条  教学科技档案


2.本单位自编或受委托编写修订的各种教材;水平较高的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等。


4.研究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答辩记录,报告、批复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技术档案


2.核武器损伤规律、治疗、防护、监测及卫生组织措施的实验材料。


4.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的调查研究,生活饮用水源的监测资料、工业废气、废水、废渣及生活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材料,重大环境治理方案的技术指导材料、审查意见书等。


6.卫生标准研究的材料。


1.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3.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5.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7.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9.产品改进及合理化建议、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仪器设备档案


2.安装、调试及验收记录、报告。


4.仪器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报告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


1.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证明书及批准文件等。


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安装图纸、说明书及设计修改变更材料。


5.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第十一条  其它技术档案


2.由本部门提供的开展学术交流的有关材料。


4.本单位编辑出版的科技出版物及原稿。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下达科技任务时,应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考核、晋升、晋级标准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循科技档案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客观地反映科研技术活动的真实情况,加工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


第十六条  为了便于科技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各单位可按照科研技术工作需要,规定科学研究报告、表册、记录等用纸的规格。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表册化。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楚端正,记录本应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可保留本内,不要撕去。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一般用线装订。案卷厚度以200张为宜。案卷内页如遇未留装订边或装订边上有领导指示的,应贴补加宽,保留指示字迹。破损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及领导重要指示条子都要裱糊成张装订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如大于卷皮的,可按规定折叠,保持整齐。


第十九条  案卷封面的各项内容应按附表四认真填写。案卷标题应确切反映案卷的主要内容,文字要简明,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案卷,应填写“案卷移交目录”(式样见附表五)一式两份,经清点签字后,一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备查。

第四章  科技档案管理体制及干部配备


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抓科技档案工作,定期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的科技档案业务工作受卫生部领导,同时接受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科技档案的管理干部,属科学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晋级、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档案人员的工作安排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积累经验,开展工作。

第五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绝密级的科技档案应单独登记,专柜保存。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熟悉科技档案的库存情况,经常了解科研技术部门的需要,编制必要的卡片、目录、索引等工具及参考资料,提供利用。


第二十九条  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科技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技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是科技领导干部或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鉴定小组的任务是:对尚未划定保管期限的案卷确定保管期限;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案卷重新分期,对失去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剔除造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安排基建任务时,必须考虑存放科技档案的库房,并考虑库房应该是门窗坚固、保持通风,并有必要的防火、防晒、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三条  科技单位撤销或变动时,其档案应根据新的工作需要和保持科技档案完整的原则,办理移交,同时报告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档案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借用科技档案,应持借阅机关盖章的介绍信,写明借阅原因和借阅期限,并经主管科技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对绝密和贵重的科技档案材料,除领导人特许并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外,一般不得提供阅览或外借。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和卫生部直属院、所及医学院、校,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科技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本部备案。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