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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8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1988年02月02日

【正  文】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院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单位,同时又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合理地组织经济活动。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等,以及财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医院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为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医院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会机构。


第十条  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往来结算、药品卫生材料核算、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物价管理、总帐报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大小、业务量繁简情况,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1岗1人,1岗多人或1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100张病床(不含100床)的医院设4至5人;100至199张病床设6至7人;200至299张病床设8至9人;300至399张病床设10至11人;400至499张病床设12至13人;5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增加1人。


住院结算人员配备:100张病床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


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财会机构的任务


2.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4.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


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内管理。


1.医院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院预算。


3.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1.医院预算的编制,要采取领导、财会部门、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先由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提出预算指标建议,再由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医院根据上级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并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会部门统一掌握执行。


3.医院预算编制科目,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科目执行。对于大型修缮和购置科目,应附列明细项目表,并简要说明理由。


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预算年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计划,以及医疗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门诊收入。以全年计划门诊人次数为基础,按每一门诊人次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3)其他医疗服务收入。


3.制剂收入。应根据医院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5.差额预算补助。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第二十条  医院支出预算的编制


1.工资。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因素计算。


3.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5.公务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计算。


7.制剂原材料。根据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9.其他材料。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计划计算。


11.业务费。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合理计算。


13.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从该部分收入中计提(指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项目使用的设备),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5.其他费用。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7.专项补助支出。包括大修、大购、清理欠费及其他专项补助。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医院的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的比例、额度及专项用途编制预算。


第二十三条  医院年度决算的编制


1.要认真总结医院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并系统的整理、分析财会基础资料。


(1)医院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好同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并主动同主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数额,做到不重不漏。


(3)编报的年度决算,必须分清资金渠道,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准确,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并附有详细的决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终结余计算及分配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是指业务收入加差额预算补助减业务支出并扣除当年病人欠费后的余额,其分配应按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转入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卫生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医院收入管理的原则


1.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3.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检查、治疗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5.医院新开展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


第二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涉外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保障资金周转的需要,应建立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收取预交金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确定收取额度。


第三十一条  凡医院从医药部门购入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加成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医院开展的家庭病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业余医疗服务、横向医疗联合、咨询服务等所得收入,均纳入预算内管理,由医院统一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管理和催收工作,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自费病人医疗欠费,在核定的医疗欠费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支出的管理原则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


4.医院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专项安排支出预算。一般性购置和修缮,要经常进行,以保证医疗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  支出管理


2.分级归口管理。医院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有关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4.支出管理的要求


(2)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控制支出。


(4)专项资金(专项补助、专用基金、专项借款、其他专项资金等)要专款专用,计划安排。


医院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标准办理支出。包括以下各专项资金管理:


2.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专门用于按成本收费设备的更新维护。


4.专项补助。按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6.医院的外汇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合理使用。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药品管理、卫生材料管理、其他材料管理和专项物资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是:通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医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实行三级账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4)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新建房屋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组织验收入账并及时投入使用。


(8)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位价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起点或价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其管理原则是“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医院应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编制“低值易耗品供应计划”,在保证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库存占用,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


3.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情况记录表,注明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1.药品管理要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3.药品购入和领用,必须健全出入库手续,药品应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按照核定的药品周转金定额组织药品储备。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金额。


(3)医院自制药品一律按批发价办理入库手续,然后再出库使用。


1.“金额管理”是按购进价或零售价进行金额核算,控制药品在医院流通的全过程。“重点统计”是指药房对各种毒、麻、剧、限及稀缺贵重药品的领退、销售、消耗、结存都必须按数量进行统计。“实耗实销”是指药房必须根据实际销售、消耗的药品按金额列报支出。


3.医院会计必须正确地核算药房药品的销售情况,并按月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或差价率,核算药品费用并结转支出,同时结转已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


第四十五条  医院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玩忽职守,违反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专项)存款管理


2.医院的银行(专项)存款管理要做好如下工作:


(2)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对账工作,定期编制银行(专项)存款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4)不许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1.医院收入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不许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金。


第四十八条  往来款的管理


2.对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长期呆账确认无法收回的,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核销。个人不得挪借公款。


1.周转金是医院为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不断循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药品、材料和结算周转金等。


3.药品、材料周转金的核定方法:一般以上年度最高两季度的药品、材料实际消耗金额为计算基础,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规定的储备天数计算。


4.结算周转金的核定办法:一般根据上年的各类应收款和暂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减各类预收款和暂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乘规定的周转期确定。


1.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拨入的专项补助款、由医院内部形成的专用基金、以及由其他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1)专项补助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由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是从已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的大型检查、治疗项目使用的设备原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于这些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3.专项拨入的医院教学、科研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以保证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一条  医院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医院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财会机构应统一负责,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经济活动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院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职工平均工作量指标;公务费占业务支出的比重;周转金周转次数;药品加成率;病床与人员之比;病床与门诊人次的比例;病床周转次数及使用率;病人平均经济负担水平;病床占用固定资产数;按床位计算的差额预算补助水平;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检查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医疗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七条  考核医院财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及有关分析指标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卫生和财政部门制订。


第五十九条  医院的奖励制度,要兼顾国家、医院、职工三者利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民所有制医院。集体所有制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