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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1989年11月29日

【正  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六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  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自查申报。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考核检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标准结合自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1.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3.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评审周期。每1评审周期为3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结  果


第二十条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