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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6年09月09日

【实施日期】1986年07月01日

【正  文】

关于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的暂行规定

 

一、在职医务人员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系指医务人员在全面完成医、教、研各项任务,在不妨碍本单位正常工作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利用工休、节假日和晚间开展诊疗、手术、会诊、体检、咨询、护理、接生、检验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


三、业余服务的挂号费、受聘劳务费的标准(包括应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等)应按技术水平高低合理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五、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的个人所得部分,列入“补助工资”目内开支。


七、本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