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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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8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01日
【正 文】
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各级卫生防疫防治专业机构,是法定的疾病防治、卫生监督监测和检验机构,负责进行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预防性体检、计划免疫等项工作,各被检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下简称检测费)。
1.各种卫生监督、监测
3.预防接种;
5.预防性体检;
7.各种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
9.卫生业务咨询、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转让;
第四条 根据不同的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收费:
2.不定期的卫生抽查检测,合格者不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第五条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开展监督监测检验工作增加的收入应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开展监督监测检验的消耗和发展卫生防疫防治事业以及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其分配比例由各地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国家不减少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在监督监测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做到保证质量、及时、准确,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检测费用。要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