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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3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1983年08月01日

【正  文】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一、办公制度


2.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4.因公外出要报告,有交代。


6.要写大事记,记录已处理的各项重大事项。每月终归纳一次。


1.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


3.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5.计划执行情况,每季由各科室进行检查,每半年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年末做出全面总结。


三、会议制度


2.站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站长主持。正、副站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总结、汇报、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全站有关重大事宜,会前各科室需要提交站务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决议要有记录,并由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4.科务会:每周一次,传达站务会精神。小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四、考勤制度


2.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等内容。


4.假期满后要办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


6.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临时工作需要加班,可给予适当的补休假。


五、文书处理制度


2.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资料应有签收手续。


4.签发文:一般性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函笺要用编号便函本并留存根,以便查考。以站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后先交办公室修改,后送站领导签发。


6.立卷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综合性和密级以上文卷由保密室或专职人员管理。


六、请示报告制度


2.对整体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下级要向上级请示报告。


4.发生重大疫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办法。


6.发生差错、事故和违法案件,除及时向上级口头报告外,应补充书面报告。


8.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等问题,应报告上级审批。


10.召开各种专业会议,举办专业培训班均应做出计划报告,统一安排。


七、财务管理制度


2.一切经费开支,应根据卫生防疫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和季度预算,报站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4.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无法取得正式单据或单据遗失时,经手人应写明理由,由证明人签字,财务主管和领导审核批准方予报销。


6.工资、保健津贴、会议补助、夜餐补助、奖金发放均应按国家或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八、物资管理制度


2.要建立健全账目。购入物品要经过验收后入库,财务方可办理报账。


4.各科(室)在外工作人员应经批准才可临时购买办公用品和物资,并须向管理人员补办验收手续。


6.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放。


1.各科(室)药械计划,须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由总务科汇总提交站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3.购置的药械,必须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后才能报账。


5.领用药品、试剂、器材,要填写领单,经有关管理科(室)批准。领取剧毒药品(不包括消毒杀虫药)和贵重器材,须经领导批准。


7.各科(室)要建立药品、器材、设备账卡,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十、防疫车(船)管理制度


2.用车(船)要填写派车(船)通知单,经用车科(室)领导审核,再送管理人员安排派车(船)。


4.做好经常性维修保养,保持车(船)清洁卫生和加足随时行驶的油料,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


6.驾驶员要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防止交通事故。


十一、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2.因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的动物,本单位无法解决时,按使用科(室)提出的要求,由实验动物管理或饲养人员负责购买。


4.对各种动物的出生、消耗、淘汰,必须进行登记,动物饲料要验收,购入领出要建账。


6.已感染(攻毒)实验动物应专人饲养、观察,与健康实验动物饲养室应严格隔离。


十二、清洁卫生制度


2.实行清洁卫生地段包干,明确责任。


4.实行每月检查,每季评比竞赛,公布结果,表彰先进。


1.实行分级负责培训,省、市(区)培训高级人员。地及省辖市级培训中级人员,有条件者亦可培训高级人员。县及市辖区级培训中初级人员。


3.承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经常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5.在培训中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授课,指导实习。进修结束做出考核鉴定,符合晋升条件者,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1.成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下同),由各专业高级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作为本单位科学技术审议机构。


3.经列入计划的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逐题填写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详细填写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对象、指标、研究期限、预算、主要设备、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内、外进展等项目。


5.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各科研课题实施过程的原始资料、记录、统计应整理归纳成档,妥善保存,并不得擅自涂改,随时提供给学术鉴定人员查考。


十五、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2.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和时间,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4.各科(室)订阅、购置图书资料,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


6.图书资料阅览室必须保持肃静、卫生、禁止喧哗、吸烟。


1.凡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卫生监测资料、录音、录像、事故处理文件、科研材料以及贵重仪器说明书、基建图纸等,均应列入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3.业务技术档案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类,永久保管和限期保管二种,属限期保管的,到保管期限时重新审定。


5.查阅业务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索取资料时,应收工本费。


十七、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熟悉仪器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遵守操作规程。


4.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使用登记与定期报告。


十八、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2.使用时应严格履行请领手续,保证出入库的数量准确,请领单须保存三年备查。


4.剧毒药品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清交接手续,如有差错,须认真查明,妥善处理。


1.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妥善保管。


3.要有健全的请领、调拨手续,调拨去向和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二十、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2.建立入库、发放登记簿,详细记载品名、数量、批号及失效日期。


4.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反应、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


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检体以及标准源等放射性物质的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一切放射性物质应有专人、专库保管、加锁加封存放,建立专用登记本。并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妥善处理。


5.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1.除国家规定可保存菌(毒)种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3.保存和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提出报告。


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6.向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二十三、实验室工作制度


2.要做好检样的登记、编号,明确检验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检样,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4.检验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填发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与要求的检验目的不一致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实验室内的物品要摆放整齐,试剂要定期检查并有明晰的标签,仪器要定期保养检修与调试,减少与避免检验结果的技术误差与人为误差。


8.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和会客。


10.各种实验室均应按不同特点制订具体的工作制度。


1.长时间的现场工作,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


3.有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5.调查工作要详细做记录和标本采集。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分析,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9.短期现场工作与外勤工作要作好表报记录。


1.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而使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列为差错或事故。


3.凡已积极采取措施,但因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无法防止而产生不良后果者,不按事故和差错处理。


5.处理事故和差错,本着以教育为主,按事故情节、本人态度、一贯表现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者追究刑事责任。


1.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要酌情令其赔偿。


3.物品遗失或霉烂、损坏,应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意见实行免、少、全赔。


二十七、奖惩制度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差错的人员,要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十八、保密制度


2.秘密以上文件统一由机要室保管。借阅文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阅办后及时退还;没有办完的,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机要室保存,次日再借。


4.机要员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文件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和保管工作,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办理。


6.未经站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待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场所,抄录实验方法和数据,索取科研资料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