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文 件 号】铁卫(1986)1107号
【颁布部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6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4日
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疾病控制、监测监督、培训科研、健康教育的综合性专业机构,是辖区内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组织、指导中心,是执行国家卫生法规的监督机构。
第4条 流行病
当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流行时,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散在的一般传染病进行处理时,指导患家进行消毒。
依据《铁路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工作。
对辖区内病媒昆虫、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种属、密度、生态习性和消长规律,制订防治措施。
对军用代客弄车实施预防性消毒。
有计划地监督、监测管内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质量,并指导其不断改进消毒方法。
研究与改进消杀灭药械及方法,不断提高防制效果。
对运输、生产、基建的劳动环境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
对所辖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改善劳动条件,并对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组织参与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
对运输、装卸放射性物品和劳动现场进行监督,对接触或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进行监测,对防护措施效果进行卫生学鉴定。
第7条 站车卫生
对客运车站、旅客列车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指导客运部门进行餐茶具消毒,并做好效果评价。
第8条 食品卫生
对集体食物中毒和食品运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有针对性地进行营养状况监测,提出改善膳食的建议。
对中小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影响健康因素,提出保护和改进意见。
协助教育部门培训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监督、指导教室卫生、教学卫生、青春期卫生和体育卫生。
对管内环境(空气、土壤、水体)卫生状况及其有害因素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监测。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设施进行效果和卫生学鉴定。
对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按部颁有关规定,对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承担卫生防疫业务各项检验任务。开展微生物、寄生虫、血清免疫、生化、毒性、毒理、理化、仪器分析、职业病监检等各项检验任务。在各种检验工作中,注意开展质量控制。
第12条 健康教育
收集、编写、制作卫生宣传资料、职业卫生教材、电化教材;举办卫生展览、卫生咨询和卫生科普讲座;编写发行卫生报刊。为报刊、电台撰稿、组稿。
第13条 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15条 根据卫生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开展专题调查和应用科学的研究。
第17条 铁路局设中心卫生防疫站、铁路分局设卫生防疫站,其他单位的防疫机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各单位卫生防疫人员编制,根据卫生部及国家编委(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联合颁发的《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按医药卫生人员总数内的百分之七的比例标准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每十名卫生技术人员中,高、中、初三级人员比例为:
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 4∶5∶1
(注:高级指医师以上人员,中级为医、技士,初级为防疫员等)
行政、工勤人员占全站人员总数应在18~20%以内。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20条 站长和科主任应按“四化”标准,由具有一定组织才能,熟悉卫生防疫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把主要精力用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上,并亲自参加部分业务工作。
第22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卫生防疫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学好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搞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努力学习国内外现代医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扩大路内外的医学信息交流、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经验交流,加速技术进步,强化服务能力。
第24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各级人员必须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运用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26条 要努力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行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管理职能,使各项工作具有科学性、计划性、系统性。
第28条 要加强卫生统计,做好原始资料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建立技术档案,作为制定计划、指导工作的依据;要逐步建立反映卫生防疫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指标,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第30条 要保持专业人员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不要抽调专业人员做非专业性工作。
第31条 加强经济管理,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要逐步实行卫生防疫工作成本核算和综合经济承包责任制。适当地开展以医学技术服务为主的对外有偿服务,组织合理收入,增收节支,使卫生防病耗费得到合理补偿,更好地完成防病灭病任务。
第33条 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知识分子要充分信任、热情关怀,不断培养、大胆使用,发挥专长,人尽其才。对调做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待遇应与卫生技术人员相同,对老年卫生技术人员要妥善安排。
第35条 对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传染病人,病原体、病媒昆虫、动物及其污染环境的各级卫生防疫人员应按标准发给防疫津贴和个人防护、劳保用品。
第37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仪器、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参照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关于《各级卫生防疫站器材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配备,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可分别比照地区站、县站的标准装备。
第39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工作时,要处理好与基层生产单位、医疗单位、爱卫会办公室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科研教学等部门的关系。对医疗单位,在卫生防疫工作上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在防治疾病等方面,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共同配合做好工作的关系。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卫生防疫站是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卫生防疫站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主要是承担监测任务,提出改善建议,督导落实。与科研和教学单位,要加强协作,促进技术进步,搞好科研、专题调查、技术人员培训和学生的实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41条 一九六六年铁道部(66)铁卫防字第263号《公布关于进一步改进铁路卫生防疫站工作的若干规定》。一九七二年原交通部(72)交财字248号《关于加强交通卫生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