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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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年10月04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01日
【正 文】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医药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医药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药品批准文号和医疗器械批准号。
第八条 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送钱、送物、提供旅游、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段诱使对方购买医药商品。
刊播医药商品广告要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