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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7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1987年04月20日

【正  文】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医用商品包括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经常购买、使用和消耗的各种医药卫生材料、小型医疗器械、被服器具、业务用各种消耗品、维修材料、水、电、燃料等能源及公用事业消耗与商品性劳务费支出。

八大类以下还可分为若干小类,每一大类应选择若干种耗量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品种,作为计算价格指数用的商品,并明确确定其规格、型号、牌号、质量、等级及计算单位。

首先,以医疗单位财务决算资料为参考依据,确定计算期内医用商品总支出数,然后计算医用商品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重。如某医院,当年总支出为250万元,其中属于医用商品范围的支出归集为60万元,则医用商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为24%。该比重应视为固定的常数,用于分析价格指数变动对医院总支出的影响程度。

如卫生材料类所选15种代表性商品,计算期内总支出为55000元,其中脱脂棉花支出2500元,占总支出的4.5%,乘以医药卫生材料类权数32,脱脂棉花权数即为1.4。各单项商品权数相加,应等于该大类商品权数。

(85×10+150×7+178×3)÷(10+7+3)=121.7元

根据确定的代表性商品品种,取得这些商品基期和报告期的价格资料后,凭以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指数。

5毫升针筒价格指数=----×100=114

0.80

卫生材料类指数=---------------=117.7

3.1+0.6

七、附“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