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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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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审批国外药品临床试验的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1988年02月02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审批国外药品临床试验的规定
二、申请进行药品临床试验时,申请者必须说明该项研究的目的,并提供以下资料:
2.关于生产该药品的厂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
(1)药品名称(包括商品名、国际非专利名称、化学名)、处方组成、剂型、活性成分的名称和结构以及确证结构的依据;
(3)稳定性实验资料;
(5)临床前药理、毒理、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资料(菌苗、疫苗须提供生物制品菌毒种特性、制品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研究资料等);
(7)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样品;
4.拟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的方案。
三、国外药品经批准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由卫生部药政局指定临床药理研究机构和医院进行。申请者可就参加临床试验的单位提出建议,由卫生部药政局确定。
五、卫生部药政局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并指定临床单位后,通知申请者和参加临床试验的单位,卫生部药政局将指定一个机构代表临床试验单位与外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并配合卫生部药政局做好临床试验的组织协调及服务性工作。
七、申请者应按照每种类别的药品和病例数提供临床研究费用,具体数额由卫生部药政局指定的机构与申请者商定。如药品经中国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将参照《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九、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临床单位必须严密注意用药者的情况,确保用药者的安全。如由于药品本身的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申请者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十一、由于我国医疗、科研的需要而应用国外药品进行临床试验(病例数不应超过20例),由国内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二条报送资料,经卫生部药政局批准后进行。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