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8: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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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9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5月31日
【正 文】
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2.价格信息网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迅速传递医药价格信息,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反映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对医药价格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2.收集、整理、交流、报告本地区医药市场行情,医药商品产销,供求及经营的变化状况。对影响价格诸因素做重点调查、分析。
6.结合医药物价工作实践,对现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以纵向和横向的联系、交流相结合,开展物价信息交流。
1.传递信息要及时,准确,注意适用性。
各联系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此事列入议事日程,定出具体工作计划,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业务和价格管理,热心于此项工作的同志作为价格信息点联系人。
3.全国性的物价联系点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对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具体实施办法待定)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