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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30 08:4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1986年06月03日

【正  文】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和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为了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盲目布点,制止粗制滥造,在国家经委统一组织领导下,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发证,其它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  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设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其任务是:


2.每年制订《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9月30日前报局许可证办公室,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公布。


4.接到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后组织评审。


第五条  申请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3.有确保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规程、设备安全规程、检验操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依据。


5.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


7.原料药品生产有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环保部门认可证明。


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两级负责,以地方为主。


第八条  申请发证企业应按品种规格填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略),一式七份,报所在各地方医药局(总公司)、医药工业公司2份,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各1份。


第十条  公司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地方预审合格报告,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测试单位进行测试。


经检查评审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后,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不合格,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已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2.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者。


4.将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6.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使用,而未办重新申请手续者。


第十三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局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并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国家经委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通报。


第十五条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许可编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法。


ΧK24:国家统一编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为24。


0001:为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验收次序连续编号。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附件:


(二)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四)1986年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