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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学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30 08:0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化学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年04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04月11日

【正  文】

关于加强化学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2.合理布点,综合平衡。属国家任务品种和局控以上科研新品种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负责具体的布点工作,国家任务以外的新品种,主要制剂剂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以下同)医药工业公司(局、总公司)统一布点,省以下不得任意布点。

2.凡列入国家任务的品种,在物资、能源供应和固定资产投资上优先考虑安排。

第三条  统计、调度

第五条  在行业规划指导下,提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三年计划和年度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意见,经局综合平衡后下达。凡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局审定上报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批准列项;3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先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征求意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局、总公司)立项或提出行业意见。按规定程序,分级管理原则,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进度,要执行定期汇报制度。

全面推行化学医药工业《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和各级质量管理办法。严格质量责任制和奖惩制,充实质量检测和管理机构,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检测手段,提高质检人员技术素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按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列》、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对经批准的计划发证产品,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对申报企业考核、验收和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及新产品开发三年计划。

第十六条  为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必须认真执行《医药工业工艺技术管理办法》,企业要参照原料药和针、片、输液、粉针剂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基础管理。

第二十条  属国家任务的原料药、十四处医药中间体(包括进口),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组织产需衔接、协调分配和调剂;对其他统配部管物资如化工原料、机械设备、维修材料等按现行物资渠道办理,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协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物资储运供应司及有关部门组织平衡分配和调剂,生产企业不得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非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

1.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技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级安全教育。

制订节能规划和能耗定额,大力推广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改造耗能高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价格

第三十条  按行业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现状,制订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建立比较正规的职工教育制度,提倡多种形式办学,对职工进行全员培训和定期轮训。

第九章  情报信息的管理

3.利用各种专业会议、报告会、咨询会等形式进行情报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凡直接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工业企业和化学医药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均应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