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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30 08:0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1年05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7日

【正  文】

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盐酸二氢埃托啡作用于阿片受体,呼吸抑制作用相对轻于盐酸吗啡。本品的特点是:其药用剂型为舌下含药,通过舌下含化,10—15分钟后发挥高效镇痛作用,但作用时间短,视需要可用于4小时后重复用药。本品可用于各种晚期癌症剧痛的止痛,也可用于外伤剧痛及手术后止痛等,包括对吗啡或度冷丁无效者。


一、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列为麻醉药品管理,其生产及供应渠道按照有关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三、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按计划收购,调拨给各级医药公司(站),供医疗单位使用。具体经营单位将由中国医药公司另行通知。生产单位也可以直接供应医疗单位及由中国医药公司指定的各级医药公司。


五、医疗单位要合理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凭医生处方供应患者用药。每次处方量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