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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30 07:5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年07月15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15日

【正  文】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一、人员与质量检验机构


1.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在经营药品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地(市)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主管药师以上(含主管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5.乡(镇)级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代批发点,负责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要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相当药士的药工人员。


6.经营药品品种在一千种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必须有两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8.经营药品品种在一百种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懂得所售药品的性能,有实践经验并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的药工人员。


10.药品生产企业所兼营的药品批发、零售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人员参照上述有关条款配备。


11.省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一、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必须设置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副主任药师以上(含副主任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并具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处理在药品质量中出现的问题。


13.县(区)及县级以下药品经营企业有地产品(专指中药材)收购任务的,必须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其负责人中应至少有一名药师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及一定数量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15.各级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直属经理领导。从事质量管理、检验、收购、养护、保管、储存、营业等的人员都要经过《药品管理法》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从事药品零售的人员在岗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


本标准所列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是坚持岗位、不得挂名和同时在其它单位兼职的人员。


18.营业场所要有与经营药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营业用房、货架、货位、橱柜等设施。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一、二、三级药品批发企业应设有样品陈列室(柜)和备货区。经营场所卫生整洁、无杂物。不准在露天堆放、分发和保管药品;不得与危险品混放。


需避光、低温储存的药品,应有避光、低温储存设施。贵细药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都应设有专用仓库和专柜。


仓库内各种设备(衡器、量器、温度与湿度计等)应建立使用档案,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21.建立药品入库验收及保管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


(2)假冒厂牌和商标的药品;


(4)药品包装不牢,标志模糊不清的药品;


(6)未经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引种中药材。


23.建立药品养护制度和药品养护档案。按药品的不同自然属性分类、划区(库)、编号、分层,码放整齐,有明显货位牌。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分开存放。


待出库药品应有单独货位,标记明显并有详细记录。


24.建立有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有效期的药品应按效期的远近分开码垛,按照“先进先出”、“效期近的先出”和“储存期短的先出”原则储、调药品。


26.建立药品出库制度,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数量、生产批号、收货单位及地址和发货日期。


27.发运中药材,要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要注明品名(包括代号)、产地(省、地、县)、包装日期、重量、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0.饮片在装斗前,要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做到筛选,除去泥土和杂质,整理清洁。盛药的药斗,不得借斗和串斗。


四、药品分装


33.药品经营企业分装药品应至少有一名药士以上技术人员负责,分装工人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35.药品分装后,要附有分装说明书,在包装上注明品名、规格、原生产企业和生产批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在分装后要注明原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