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6-30 07:4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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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7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
【正 文】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二、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系指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生产、使用习惯(其它地区没有使用习惯)的药材品种。
对新发现的中药材应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用地区性习用药材为原料生产中成药制剂的,必须按“新药(中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