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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30 07:4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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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商业部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文 件 号】(78)商食字第21号
【颁布部门】商业部
【颁布日期】1978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1978年07月05日
商业部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一、编制生产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1.根据医疗卫生防治疾病的需要,参考历史消费水平和供需发展变化趋势。
3.根据现有生产能力,参考历史生产水平,以及革新、挖潜、改造等措施新增的生产能力。
二、编制生产计划的品种
省、市、自治区计划管理的产品和脏器原料品种,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确定。
1.部管产品的年度生产计划和脏器原料调拨计划,先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提出建议数,与卫生、化工局和医药经营部门衔接后,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于九月份报送商业部。商业部汇总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议数后,与有关部门衔接平衡,再与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协商,由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达。脏器原料调拨计划,由商业部下达。
2.省、市、自治区管理的产品生产计划和脏器原料的采集、调拨计划,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可比照部管品种的试行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商业局确定。在下达年度计划时,抄商业部一份备查。
1.脏器原料。各脏器生化制药厂所需脏器原料,除三大市生产人工牛黄所需牛、羊胆肝和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生产胰岛素所需猪胰脏的不足部分,由商业部安排调拨外,其余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统筹安排。
3.脏器生化药厂计划生产的药品(不包括蛋白胨)统由医药经营部门收购、调拨和销售,出口部分也须纳入生产计划,予以安排。
各生产企业接到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后,要充分发动群众,制订措施,保证生产计划的实现。
脏器生化制药厂应按照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统一制订的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中工业基层企业定期统计报表中的“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统工1表)的表式和规定,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以便归口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应按同一表式,于年、季度后十日内向商业部和省、市、区计委报送年、季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第四季度与年度合并一次报),并加文字说明。
省管产品和脏器原料计划的执行和检查,可以参照部管产品和脏器原料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自行规定。汇总材料抄商业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