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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30 07:3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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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局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4月04日
【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4日
【正 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
二、商业企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关于评审国家质量管理奖的通知,根据医药商业的特点,评审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以鼓励全国医药商业企业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五年后重新评审。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4.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进行逐条检查、打分,总分在450分以上的企业。
得分系数分五个等级,分别为0,0.2,0.5,0.8,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0.8:做的较好,但有的地方需要改进。
0.2:刚刚开始作。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5,实际得分为4×0.5=2,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第五条 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审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45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一个最好的企业,附检收、评分报告,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各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按上述程序评选,推荐一个企业。
(1)本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经验总结;
(3)近、中期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划。
第七条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组织评审组,对审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广泛征求意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
(四)奖励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