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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29 09:2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4月04日
【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4日
【正  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评审办法
一、工业企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关于评选国家质量管理奖的通知,根据医药工业的特点,评选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以鼓励全国医药工业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每年从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中择优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企业。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2.被列为国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内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
4.计量管理达到二级以上。
6.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评审细则”进行逐条检查、打分,总分在900分以上的企业。
得分系数分五个等级,分别为0,0.2,0.5,0.8,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0.8:做的较好,但有的地方需要改进。
0.2:刚刚开始作。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5,实际得分为4×0.5=2,然后,把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第五条  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申报时须要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评审细则”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900分以上的企业中,分别推选出一个最好的制药工业企业、医疗器械工业企业,附检查、评分报告,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1)本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经验总结;
(3)近、中期改进质量的规划。
第七条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广泛征求意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
(四)奖励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