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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29 09:2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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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2月17日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二条 局优质产品评选的范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药厂生产的中成药、以中药为主要原料的中西药复方制剂、制药机构、药品包装材料、中药滋补保健制剂等。
第四条 局优质产品每年评选审定1次。
第六条 局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产品有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权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检所近期3批抽样(大型设备性产品应有近期抽样)的质量检测和结论证明。
以上各类制剂都要考核质量稳定性。
5.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产品的设计、图纸、包装说明等技术资料均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产品质量稳定,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并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9.制药机械要结构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方便。
11.中成药、中西药复方制剂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优质产品。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局优质产品3年滚动计划制定评选局优质产品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和药材(医药)公司,各地按计划名额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产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根据评选条件和评分细则组织评审后,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从局优质产品中择优申报国家优质产品。
第十三条 荣获局优质产品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间,企业在该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容器上标记局优质产品标志(即“优”字标志),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注明获得荣誉称号的年份。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局优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对局优质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并有详细记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每年最少抽查一次,抽查的情况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七条 局优质产品标志、证书,只限获奖企业的获奖产品使用。产品转厂时,局优质产品称号当即终止。局优质产品的生产企业因扩产建立新车间或成立分厂,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经当地中药主管部门检查认可后,才能使用局优质产品标志和享受局优质产品待遇,并由当地中药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扩产到联营企业的产品,不能继续使用局优质产品标志和享受局优质产品的待遇。
参加评选的企业,如以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得称号的目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上述情况一经揭发和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六、附 则
1.已获得局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在对该产品进行全国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时,如符合条件必须参加;在评比中发现质量下降,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3.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国外商品专利名称。
5.申请局优质产品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