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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29 09:1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2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1982年02月20日
【正  文】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1982年2月20日  国药科字(82)第79号)
1.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实行有偿转让,是贯彻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生产,科研与生产结合的一种形式,是科研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的措施之一,也是经济责任制在医药科研、生产中的具体体现。
3.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应贯彻薄利的原则,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针,为医药工业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服务,为防病治病、救灾、国防服务。
5.  受让方有义务对出让方提供的科技成果进行保护,在未征得出让方的同意下,不得将该项科技成果向第三者泄露(包括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或转让。除合同(或协议)中写清可再出让外,出让方也不得再将该项成果转让给第三者。具体保护的技术内容和保护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订入合同(或协议)内。
(1)利润分成
提取比例可根据项目内容、性质、技术难易程度以及经济效果确定,一般可视产品的重要程度提取利润额的3~15%的范围内。
从科技成果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3%,提取期限不超过三年。
由受让方支付一次性费用,一次付清,也可以规定一定数量的费用,分期付款,以上均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8.  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所得的收入,按财政部文件规定,让出方应与国家实行分成,分成办法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报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科委、财政部门批准,留给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9.  科研成果转让等经济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负有技术上、经济上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签订必须经双方财务部门签证。科研单位对成果转让,应承担技术责任,如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应少收或免收费用,如因科研成果粗制滥造、不负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损失,其费用可在各单位包干结余的留存基金中支付。
11.  “办法”若与国务院下达有关规定抵触时,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