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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29 09:1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颁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8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25日
【正  文】
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第二条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对野生药材资源,要贯彻保护、养殖、猎取相结合和采集、保护、培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草本药材采挖与培育相结合,木本药材砍伐与营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计划,由县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省医药主管部门申批。
第八条  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持有采药证,并按规定的采猎季节进行采猎。采药证由县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采猎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必须缴售给当地药材部门或其委托代购单位。
第十条  国家二、三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实行限量出口。出口计划由省医药主管部门与外贸部门共同商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由县级医药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酌情罚款;对屡犯者,由县级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吊销采猎证。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