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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29 08:4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年12月07日

【实施日期】1988年12月07日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88)13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行政村卫生所是村公所领导和管理下的村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的医疗福利设施,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基础。


第四条  行政村卫生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做好本村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章  机构、任务


第六条  行政村卫生所必须有经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员以及相应的房屋、设备、医疗器械、常用药品和周转资金。有条件的卫生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设观察床和妇产室。


第八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卫生科学知识;

2、负责疫情报告,实施计划免疫,承担传染病、地方病的管理和防治工作;

3、宣传、推动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

4、做好农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以及疾病的康复,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

5、普及新法接生,不断提高科学接生和科学育儿水平,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技术指导和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

6、负责本村各类卫生人员的管理、防保任务的分配和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行政村卫生所设正副所长一至二人,主持领导所内各项工作。所长由村公所征求乡(镇)卫生院的意见后决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要把行政村卫生所列入业务管理范围,并建立档案。要积极有计划地培训提高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并负责其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的审报工作,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和工作经验交流,加强经常性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村卫生所的人员要精干。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商定选用。一般以一千人口右左配备一名卫生人员为宜,二人以上的卫生所要有一名女的。


第十六条  村卫生所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当地卫生协会,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协会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和例会活动,学习业务技术,了解卫生信息,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行政村卫生所工作人员的报酬,从乡村集体提留、村民统筹、业务收入、国家补助和从事防疫保健劳务费等多种途径中解决。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疾玻┴制指标,实行联劳计酬,不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有指标,质量有要求,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疫情有报告,收费有凭据,证明有存根,考核有依据,并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加强药品、器械的管理,药品应从取得合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入。严禁使用伪劣、霉坏变质和过期失效的药品,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村卫生所(室)不需工商登记,免征工商税,医药供应部门凭办所证书按批发价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