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6-29 08:2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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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1986年08月23日
【正 文】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皖政(1986)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
(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
第七条 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
第八条 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建立财务收支帐目,收费应有单据和存根。集体力、联合办的卫生室应适当提留积累,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并检查督促村卫生室完成卫生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应负责组织技术交流,培训技术人员,并帮助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对不符合行医条件以及管理不善的村卫生室,乡 镇)卫生院有权提出批评,并限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