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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矿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9 16:0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安徽省工矿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省人民政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6年02月23日

【实施日期】1986年02月23日

【正  文】

安徽省工矿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有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清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第四条  各级计委、经委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在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批权限:

凡省计委组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省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审批表》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负责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质量。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按照《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改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