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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10:1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3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3年03月01日

【正  文】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同时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并请劳动、卫生部门参加会议。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在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劳动安全与预防职业性危害的要求,同时设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八条  初步设计会审前十五天,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在初步设计会审时通知上述部门参加。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劳动、卫生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前十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必须征得劳动、卫生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单位必须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完运行后的一个月内将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的运行情况、措施效果、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卫生部门,接受劳动、卫生部门的验收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一)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负责,或由上述部门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应严格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及验收专题报告,劳动、卫生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并作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概述


2、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1、根据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5、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危害。


3、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及数量。


1、对第四点中各种危害采用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3、改善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措施。


对上述第五点各种措施的评价及预料效果。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三: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