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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10:1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年06月20日

【实施日期】1995年06月20日

【正  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第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调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岗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察证件和标志。


(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