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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10:1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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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正 文】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一)起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第七条 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九条 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行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的;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助理检测检验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应是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可以协助检测检验员开展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但不得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也无权在检测检验报告书上签章。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