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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10:1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文 件 号】劳字(1988)48号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年05月27日

【实施日期】1988年05月27日

 

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劳动部门。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3.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要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对设计工作负责。


5.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要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论证内容进行审查。


3.审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5.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或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分级管理。


2.地方各级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监察。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者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