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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10:0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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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文 件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8年02月0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2月05日
【正 文】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 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它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五)预评价方法;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它综合性措施);
第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