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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5 10:0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件 号】国金安环字(1989)第114号

【颁布部门】国家黄金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9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1990年01月01日

 

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工业卫


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望各单位及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报告国家黄金管理局,以便在适当时候再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黄金矿山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以保护职工的健康和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卫生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预防职业病发生所进行的卫生工作,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实现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  矿山负责人对本矿工业卫生工作负第一责任,管生产的必须管工业卫生工作。


一、各省(区)黄金主管部门都要配备专职(对接尘毒人员少于4000人,或年产量少于4万两,可设兼职)工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省(区)黄金企业工业卫生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三、矿山必须建立通风防尘专业队伍,其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矿山接尘人数的5~7%,人员统计范围为:负责矿山防止尘毒危害技术设施的安装(临时支援不计)、运行、维修与管理人员、专职从事降尘(毒)、测尘工人等。


五、矽肺现患超过100人的矿山,应建矽肺病疗养院,疗养院与职工医院互相配合,共同负责本矿矽肺病人治疗、疗养工作。疗养院床数按接尘人数的1%或矽肺病现患人数的15~20%配备。疗养院医务人员按常年月平均住院人数20~40%配备。以上床位及人员的确定还要考虑患者现状和疗养员病期、类别。


一、矿山负责人:


2.对矿山工业卫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4.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1.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有关图表。


3.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及井下气象条件,主扇工况、矿井通风鉴定指标等。


5.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7.负责接尘、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9.负责有关产生尘毒危害的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权制止违章设计与施工。


1.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3.建立、健全和管理接尘(毒)人员职业病档案。


5.协助卫生部门,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7.负责与上级职防部门联系工作,协调办理与本矿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第八条  矿山每年都要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不低于20%的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各省(区)黄金主管部门应从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出不少于10%的费用,重点解决下属矿山的尘毒危害问题。劳动保护措施费(即安措费)的使用范围如下: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为主要目的的一切技措费用,具体可分为:


二、工业卫生: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通风密闭,降除尘、毒,防振、防噪等。


四、安全卫生宣传教育费用。


一、对既符合安全项目,又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


三、劳保用品,安全劳动保护设备维修与动力消耗。

第二章  工业卫生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连续两班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倍,一般限期在15~60天治理,逾期仍无改善,责令停产治理。特殊情况,必须提出治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可延长。


第十一条  坑口更衣室应安装通风设施,一般宜采用下向抽出式,严禁在坑口更衣室内休息。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有尘毒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包括防尘防毒措施内容,经防尘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由防尘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一、测尘人员必须按《冶金企业测尘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测定结果应在取样后四天之内,通知有关单位。测尘工是生产人员,应享受同类生产人员的入坑、保健等待遇。


三、必备检测仪器包括:


2.测毒仪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汞、砷等测定仪。


4.气象条件:高、中、低速风表,气压计,温、湿度计等。


四、检测仪表要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检验校正,到期不校者不准使用,否则测数无效。


第十五条  对有毒及其它职业性危害作业点,要按照规定方法,按下列时间进行测定:


二、放射物质作业点,每月三次。


第十六条  矿山应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对噪声超标的设备要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对工作八小时噪声超过90分贝(A)或四小时超过93分贝(A)的操作岗位条件许可应设置隔声操作室或值班室,否则应发给操作工及现场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接触尘(毒)噪声等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矿山应做好教育、监督、保证工作。


一、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通风系统图纸、资料,尘毒检测记录,台帐等。


三、综合治理及个体防护。


第十八条  在各类安全培训和教育中,必须把防尘、防毒方面的内容列为重要内容,同时进行,同样要求。


第二十条  矿山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对准备接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对矽肺病人进行定期复查。对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接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定期健康检查和复查的受检率必须在90%以上,检查时间规定如下:


二、井下接尘工人及井上破碎工人每二年检查一次。


四、对接尘超过当时矽肺最短发病工龄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改为不定期,再检时间由矿职防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二年检查一次,如职工自觉症状明显或设备发生跑、冒、漏时,可随时检查。


第二十三条  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职防部门或卫生所职防专(兼)职人员提出名单,同受检人员的管理单位一起组织实行检查,对于外地还乡休养的矽肺病人由职防部门负责委托当地医院就近检查、诊断。


第二十五条  对于职业性中毒及其它职业病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它确定为职业病患者均应脱离原职业性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或休养,凡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治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因工处理,残废状况的确定和变更,由残废审查组织审定。


第二十七条  矽肺疗养院归矿职工医院领导,疗养办法由矿山自定,疗养院应重点收治矽肺合并结核和有其它严重合并症者,要保证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组织好他们的娱乐活动。对无疗养院和尚无条件安排疗养的人员,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职防部门派医生分段定期巡回医疗和进行保健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职业病管理,现将本系统职业病范围及待遇重申和做如下规定:


1.职业中毒:汞、砷、铅、锰及其化合物、氯气、二氧化硫、氨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氰、三硝基甲苯中毒等。


3.中暑、振动病、放射性疾病。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二、各期矽肺病待遇:


2.Ⅱ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可不做退休安排,长期脱产休养,第一年发原工资,第二年开始按原工资标准的90%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无论回乡与否仍为本企业在册人员。如本人自愿退休,可同意,退休费按原工资的90%发给。死亡时按因工死亡处理。


三、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按矽肺病待遇。其它职业病待遇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四、矽肺病人一般可按下列规定时间疗养(无疗养条件的享受规定补助费):


2.Ⅲ期(含Ⅱ期合并结核或代偿机能乙、丙者),每年4~6个月,确因治病需要可适当延长。


一、接尘10年以下,(不含10年)新患矽肺病,每人征收1万元。


三、接尘15~20年(不含20年)新患矽肺病,每人征收0.4万元。


第三十一条  医院职防部门要对全矿接尘(毒)作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完整的职业病史,历次检查拍片和病情记录,对确诊为矽肺病的要填写矽肺病历卡,死亡的要求填写死亡卡。


一、矽肺受检率:本年

本年内实际受检人数

---------×100%

本年内应检人数


三、千人矽肺死亡率:本年

本年内矽肺病死亡人数

----------×100‰

本年内平均职工人数


本年新增(所有)矽肺病人接尘时间总和


五、矽肺病平均死亡年龄:全年和累计。


----------------

本年(累计)矽肺死亡人数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