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5 09:52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6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1956年05月25日
【正 文】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 院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水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二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四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